云南天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天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4民初261号
原告:***,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现住云南省文山市。
被告:云南天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环城南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刘方文,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云南省砚山县。
***与云南天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3日,***以云南天进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双方已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2.00元,减半收取计63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朱祥芬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