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126执1399号
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夹江县青衣街道青衣江村12、1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69697518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元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1单元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DEKG96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元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8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6执13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盖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