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民初1611号
原告:浙江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366号3幢12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6952763951。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露、俞晓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路联(湖州)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成业路555号院内一号楼二楼西(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9KEWU5M。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路联(湖州)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路联(湖州)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马俊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