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609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80235M。
法定代表人:张桂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珍、饶萍,员工。
被告:浙江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366号3幢12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6952763951。
法定代表人:金华。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希望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淑 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温丽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