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意瑞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剪刀服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9309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富世纪6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3210905P。
法定代表人:杨俊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东,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波,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剪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西门大街3号、5号、7号城中商苑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98624271J。
法定代表人:鲍洪尚。
被告:鲍洪尚,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张雪梅,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常熟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剪刀服饰有限公司、鲍洪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张雪梅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常熟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常熟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秀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袁 媛
书 记 员 赵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