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某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贵州齐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02民初345号
原告: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浅滩新区金苑高层A栋3-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齐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北街9号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筑,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筑,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齐凌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雷 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