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1072号
原告:山东亚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滨河路与沂河路交汇致远海上传奇****楼18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同上。
被告:某机械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工业园(珠峰路与龙盛路交汇处西北角、小山前村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原告山东亚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机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亚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亚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