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82执保476号
关于申请人贵州省**市国诚道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黔0382民初68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15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以1500000元为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9个,实际冻结金额3459.06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2021)黔0382民初68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