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2民终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贵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浮梁县经公桥镇经公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MA38BYUT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湖贵州省安龙县。
被上诉人江西贵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珠山区人民法院(2021)赣0203民初1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贵顺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1)赣0203民初1413号民事裁定,并裁定本案由珠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基础法律是泥工工程合同纠纷,上诉人是否多支付了工程款,只有通过审理才能确定,即便原告确实多支付了工程款,仍然不改合同纠纷的性质,而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珠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贵顺公司一审的诉请为判令***退回其多支付工程款172万元。该案属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珠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贵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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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