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扬科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6451号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扬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街道核桃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蓉。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古126号4-7层
法定代表人:高向宇。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扬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扬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扬科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扬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