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交一公局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10818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玲,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琪,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126号4-7层。
法定代表人:高向宇,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9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黎 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傅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