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3666号
原告:山东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街。
法定代表人:庞金良,董事长。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126号4-7层。
法定代表人:李清芾,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32元,减半收取计6466元,由原告山东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雷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付 芳
书 记 员 解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