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4514号
原告:某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
原告某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江苏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江苏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某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