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410号
申请人:合肥环宇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8888441J。
法定代表人:沈文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湖光路1299号电商园1幢75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43619Q。
法定代表人:恽兰峰,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环宇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合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614元或等值其他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环宇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614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63元,由申请人合肥环宇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卫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