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7民初1865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北村新约村小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98106496W。
法定代表人:雷为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光文,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家豪,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号之****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7136629XP。
法定代表人:陈贵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莹,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华燃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唐园西一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7590295M。
法定代表人:郑权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号*楼自编********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935569082。
法定代表人:林济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品贤,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华燃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禤 君
审 判 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梁宇彪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赵
书 记 员 杨敏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