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民初13265号
原告: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阜沙镇。
法定代表人:廖程枝,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湛和,中山市阜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贵鹏。
被告: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郑宗耀。
原告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74元,减半收取计3287元,由原告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万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