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民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康县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2民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东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康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甘0271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7元,减半收取398.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