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5民初221号
原告: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中路16号1幢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990472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宝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康宁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9DAB6Y。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宝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2.56元,减半收取计801.28元,由原告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 然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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