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04民初2201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4年4月5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平舒镇。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刘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仙海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男,生于1970年9月22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芙蓉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男,生于1988年2月11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6日,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仙海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