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903某某与某某、江苏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5903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江苏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赵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