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5903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江苏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赵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