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04民初9020号
原告: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寰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