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

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04民初9020号 原告: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寰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