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宁0104民初9019号
原告: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德源街2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与被告***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翔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076.2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支付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的供应商,双方保持着长期合作关系,2016年7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宁***连超有限公司供应商未清账明细》一份,该明细对原、被告于2016年5月18日、2016年6月16日、2016年7月18日进行的三次对账进行了确认,明确被告欠原告当期应付货款总额为36206.21元,2016年12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翔商贸有限公司供应商应付账款明细》一份,载明双方于2016年10月17日对账确认被告应付原告当期货款5870元,上述欠付货款共计42076.21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翔商贸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只欠原告货款32076元,且因本案并非借贷关系,故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长期给被告供应家家牌、家庆牌食用油。2016年7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加盖有被告公章的《宁***连超有限公司供应商未清账款明细》一份,载明被告应付2016年5月18日、2016年6月16日、2016年7月18日的货款共计36206.21元,大写金额为叁万陆仟贰佰零陆元;2016年12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翔商贸有限公司供应商应付账款明细》一份,载明被告应付2016年10月17日的货款5870元,大写金额为伍仟捌佰柒拾元。庭审中,原告称上述账款明细出具后向原告支付过10000元货款,其中POS机刷卡支付7840元,用货物顶账2160元,并向法庭提交原告出具的《收据》一张、POS机小票一张、《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一张予以证明。对此,原告予以认可,且原、被告一致认可被告欠付货款为32076元。
本院认为,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宁***连超有限公司供应商未清账款明细》、《***翔商贸有限公司供应商应付账款明细》,可以认定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欠款数额,因原、被告一致认可欠付货款为32076元,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2076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32076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按该标准支持32076元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货款3207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32076元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负担115元,由被告***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晓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潇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