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宁0106执4073号
申请人: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万福百顺果蔬超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鲁银城市公元121幢地下商场-1层。
经营者:***。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6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6854.26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6854.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万福百顺果蔬超市名下银行存款有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67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