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京行终3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简称宁夏家家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73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21243587号“家家JIAJIA”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1486278号“家家JIAJIA”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8817777号“家家味JIAJIAWE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第9517780号“家家好Jiajiahao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第5067087号“家家鲜JIAJIAXIAN”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六)、第3825510号“好家家HaoJiaJia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七)、第10830328号“家家会”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八)、第6363729号“家家宝JIAJIABAO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九)、第19739162号“家家购”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宁夏家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宁夏家家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商评字[2018]第97954号《第21243587号“家家JIA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其主要理由是:一、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已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撤销,其已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三、引证商标四至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故诉争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宁夏家家公司。
2.申请号:21243587。
3.申请日期:2016年9月8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群:2901;2904-2908;2911-2913):蛋;食用橄榄油;**制品;干食用菌;加工过的坚果;肉;腌制蔬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豆腐制品。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李强。
2.注册号:1486278。
3.申请日期:1999年6月10日。
4.专用期限至2020年12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群:2901-2903;2907;2909;2913;2908):肉;鱼片;水果罐头;蛋;**制品;食用油;水果色拉;加工过坚瓜子;食物蛋白。
(二)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
2.注册号:8817777。
3.申请日期:2010年11月8日。
4.专用期限至2023年5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群:2903-2905;2912):蔬菜罐头;肉罐头;腌水果;腌制蔬菜;干食用菌。
(三)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潮安县家家好食品有限公司。
2.注册号:9517780。
3.申请日期:2011年5月26日。
4.专用期限至2022年8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群:2901;2905;2907;2911;2913):肉脯;咸菜;奶茶(以奶为主);精制坚果仁;豆腐制品。
(四)引证商标六
1.注册人:陆丰市东海**调味厂。
2.注册号:5067087。
3.申请日期:2005年12月19日。
4.专用期限至2018年12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群:2912):干食用菌。
(五)引证商标七
1.注册人:方娟娟。
2.注册号:3825510。
3.申请日期:2003年12月2日。
4.专用期限至2019年6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群:2904):蜜饯;果肉。
(六)引证商标八
1.注册人:**。
2.注册号:10830328。
3.申请日期:2012年4月26日。
4.专用期限至2023年7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群:2901-2902;2904-2906;2908;2912-2913):食用油;食用棕榈油;芝麻油;肉汤浓缩汁;芝麻酱;烹调用番茄汁;蛋;干食用菌;鱼制食品;豆腐制品。
(七)引证商标九
1.注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果加工厂。
2.注册号:6363729。
3.申请日期:2007年11月7日。
4.专用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群:2911):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松子;加工过的榛子;加工过的开心果;糖炒栗子;开花豆;五香豆;熟制豆。
(八)引证商标十
1.注册人:威远县***下养殖专业合作社。
2.注册号:19739162。
3.申请日期:2016年4月22日。
4.专用期限至2027年8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群:2901;2906-2908;2912):**;板鸭;肉干;干食用菌;肉;家禽(非活);腌制肉;食用油;蛋;**。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97954号关于第21243587号“家家JIA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6月4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四、其他事实
原审诉讼中,宁夏家家公司提交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93843号《关于第1486278号“家家JIAJI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简称第93843号决定),该决定撤销了引证商标一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
二审期间,宁夏家家公司提交了商标局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的第162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简称第1622期公告),用以证明第93843号决定已经生效。
宁夏家家公司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的认定不持异议。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至十的商标档案、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被诉决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鉴于宁夏家家公司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的认定不持异议,本院经查予以确认。
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一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撤销,即本案中引证商标一已经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宁夏家家公司关于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特定的联系。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家家JIAJIA”构成,引证商标四由文字“家家味JIAJIAWEI”构成,引证商标五由文字“家家好Jiajiahao”及图构成,引证商标六为纯文字商标“家家鲜JIAJIAXIAN”,引证商标七由“好家家HaoJiaJia”及图构成,引证商标八由文字“家家会”构成,引证商标九为“家家宝JIAJIABAO”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十为文字商标“家家购”。引证商标四至十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家家”,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至十的显著识别部分,若将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宁夏家家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宁夏家家公司主张引证商标四至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故诉争商标亦应获准注册。但引证商标四至十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及是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因此,引证商标四至十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对宁夏家家公司据此所提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宁夏家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陶 钧
审判员 ***
审判员 樊 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