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83073号
原告:北京恒泰博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16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恒泰博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总监。
被告:南京亿高微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J5三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恒泰博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南京亿高微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进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20万元、违约金1万元、临床实验投入26.46498万元;2.要求向被告退还被告2.4万元货物后,由被告返还2.4万元货款;以上合计49.8649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PMCT合作协议》(以下简称2017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为亿***肿瘤治疗系统(ECO-100E系列)产品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妇产科、普外科、超声科、骨科)(以下简称北医三院)的代理商,授权期限为一年。原告经销期间,被告应最大限度保护原告在授权区域内销售被告产品的商业活动。原告为打开市场,自2015年起做了大量前期投入工作:1、自2015年6月开始,因被告无法提供临床试验产品,故向案外人南京康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微波针16根共计4.8万元提供给北医三院进行临床试验;2、从被告处购买其生产的微波针25根总计7.5万元提供给北医三院进行临床试验;3、从被告处购买其生产的价值10万元的微波治疗仪(ECO-100E)一台提供给北医三院使用;4、向北医三院的老师支付的出国考察费41649.8元。2017合作协议到期前,被告称不必续签合同并持续向原告供货,但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向北医三院供货,导致原告微波针积压8根,价值2.4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2017合作协议期限为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我方履行了所有合同义务,合同已经终止,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依据。1、如果一次性消融微波针尚在有效期内,我方可以与对方协商退货退款,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但是根据三包服务,退货应在7天之内退。2、临床实验投入:原告与康友公司之间交易发生在2015年,我方首次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在2016年11月,所以4.8万元与我方无关;7.5万元微波针是正常的买卖关系,与本案无关;合作协议3.1条约定我方以优惠价格卖给原告微波治疗仪,该仪器原告超出成本卖给了北医三院;我方从未与原告约定亦禁止原告为了销售产品向医院人员支付费用。3、原告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不同意赔偿20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PMCT合作协议》,约定:一、总则1、甲方授权乙方为亿***肿瘤治疗系统(ECO-100E)产品在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妇产科、普外科、超声科、骨科)的代理商,授权期限为壹年,即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满后双方协商续签。2、乙方经销期间,甲方原则上不在乙方经销区域内另设特约经销商,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乙方在授权区域内的销售甲方产品的商业活动。……三、销售指标、政策、价格及结算方式1、甲方为支持乙方尽快开拓市场,甲方同意为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北京恒泰博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一台微博治疗肿瘤系统主机,乙方支付甲方ECO-100E系列便携式机器拾万元整/台。2、乙方每次进货不低于5把;年进货量不得低于第一年60把,以后每年不得低于80把,若年进货量低于年任务量60%,甲方有权耗材每把增加300元;若年进货量低于年任务量4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3、甲方为乙方提供一次性微波消融针型号及价格如下:ECO-100AL9(型号),价格为3000元。ECO-100AL8(型号),价格为3000元。ECO-100AL10(型号),价格为3000元。……五、违约责任在合同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双方不得单方面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若有乙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且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壹万元违约金。……八、法律效力甲方对乙方的经销授权期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在无违规情况下,可续签合同。……2016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在《PMCT合作协议》第“三”部分第“3”条中,增加三种产品:ECO-100AL5(型号),价格为3000元。旁开测温针(型号),价格为1000元。ECO-100AL3(型号),价格为3000元。
2017年10月31日,原被告再次签订《PMCT合作协议》(即前述2017合作协议),授权期限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提供产品变更为:ECO-100AL9(型号),价格为3000元;ECO-100AL8(型号),价格为3000元;ECO-100AL10(型号),价格为3000元;ECO-100AL3(型号),价格为3000元;ECO-100AL5(型号),价格为3000元。其他条款一致。
为证明被告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原告独家经销权,原告提交原告向北医三院开具的发票及原告员工与北医三院员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称原被告在2017合作协议到期后仍旧存在事实合作关系,并于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购买了35根微波消融针,并据此主张违约金1万元。被告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2017合作协议到期后原告转为一般经销商,仍旧继续供货。
以被告违约为基础,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临床实验投入损失264649.8元(包含向南京康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微波针16根共计4.8万元、向被告购买的微波针25根总计7.5万元、向被告购买的价值10万元的微波治疗仪(ECO-100E)一台、向北医三院的老师支付的出国考察费41649.8元)、预期利益损失20万元(按照2019年1月-4月销售额134.4万元的15%计算),并主张因被告违约导致微波针积压,要求向被告退还剩余8根微波针后由被告返还货款2.4万元。就此原告提交了相应的微波针购买发票及与向医院员工转账的银行流水。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原告代理的南京康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不被认可才转而代理被告的产品。
庭审中,原告认可临床试验用微波针购买费用经原被告协商后由原告负担,向被告购买的价值10万元的微波治疗仪(ECO-100E)已按1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北医三院。被告认可原告曾向其邮寄退还8根微波针,但因不符合被告的退货流程而拒收。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被告退还了8根微波针并收到被告返还的2.4万元款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7合作协议到期后,原告虽主张双方存在事实的合作关系,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该主张与双方于2016年、2017年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关授权期满后续签协议之约定不符,2019年购买35根微波针的行为仅为买卖合同关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违约的事实不予采信,并据此驳回原告基于被告违约提出的诉讼请求。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违约,因原告认可由其负担临床试验用微波针购买费用,微波治疗仪(ECO-100E)已经超出购买价格出售给北医三院故不存在损失,出国考察费用违背职业道德及公序良俗,故原告前述诉讼请求亦无法得到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恒泰博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80元,由原告北京恒泰博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郝 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