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江航天远方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三江航天远方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可能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12民初3377号 原告:武汉三江航天远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可能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三江航天远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科技公司”)与被告武汉可能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可能行科技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方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方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以及被告委托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的关于解除原被告租赁合同的《律师函》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YFJT219008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中路88号金银湖科技园12号楼一层1号房出租给原告远方科技公司;租期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7年9月15日止,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租金为122,991元,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租金为147,589.2元,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每季租金为154,968.66元,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每季租金为162,717.09元;租金按季给付,实行“先付后用”原则,在收到甲方开具的与应收租金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原告远方科技公司向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支付一个季度租金,依此类推,直至合同期满。该《房屋租赁合同》还约定合同解除条款,原告远方科技公司出现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有权书面通知原告远方科技公司并提前解除合同,……:①原告远方科技公司连续迟延支付到期租金超过一个月的及/或原告远方科技公司依本合同应承担或支付的其他费用超过一个月的;……。 合同签订后,2019年9月18日,原告远方科技公司向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支付《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原告远方科技公司依约向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足额支付了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租金,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未提出异议。 2019年12月21日,原告远方科技公司收到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开具的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租金发票,原告远方科技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支付上述季度租金154,968.66元。2020年5月19日,原告远方科技公司收到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开具的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租金发票,原告远方科技公司于2020年6月1日支付上述季度租金154,968.66元。2020年5月30日,原告远方科技公司收到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邮寄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以原告远方科技公司迟延支付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租金、尚未支付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租金为由,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合同解除条款,单方面解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原告远方科技公司立即向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邮寄《关于房屋租金支付情况的函》、《关于催要发票的函》、《关于租赁合同是否解除的联系函》,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又向原告远方科技公司邮寄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双方协商未果。 在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未继续开具租金发票的情况下,原告远方科技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2月16日向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足额支付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2月15日租金,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2020年1月23日,武汉因爆发新冠××疫情而封城至4月8日部分区域有条件性的解封,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倡议,疫情期间,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远方科技公司与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原告远方科技公司连续迟延支付到期租金超过一个月的,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有权书面通知原告远方科技公司并提前解除合同。本案中,虽然原告远方科技公司仅迟延支付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一季租金超过一个月,但存在不可抗力的原因,且在之后予以补足,不影响被告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故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在租金足额收取的情况下仍单方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于法无据,故对原告远方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可能行科技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依法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武汉可能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武汉三江航天远方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以及其委托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向原告武汉三江航天远方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原被告租赁合同的《律师函》无效。 案件受理费4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00元,由被告武汉可能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