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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博爱钢管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静民初字第741号
原告天津市博爱钢管有限公司,地址静海县蔡公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博爱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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