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3783号
原告:深圳市通力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光社区龙珠三楼光前工业区11栋2层205A。
法定代表人:杨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鲍玉龙。
原告深圳市通力楼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通力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2.15元,保全费1181.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席小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