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7民初4716号
原告:海南某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南某某公司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2024年10月30日,原告海南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某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2元,按40%收取125元,由原告海南某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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