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誉嘉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1798号 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粮站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誉嘉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 区回龙观镇枫丹丽舍西路2号楼313-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 誉嘉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山立净 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 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2-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