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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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0执1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粮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27162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枫丹丽舍西路2号楼3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5796972X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0民初1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北京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8053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665.0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1元,申请执行费89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北京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北京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北京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缴存。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北京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北京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财产线索。2023年4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研判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4月23日前来本院执行局进行执行研判,但申请执行人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到庭。经执行研判,被执行人北京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6月6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了执行研判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北京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0执13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