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1065号
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271628。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粮站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侃,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勍,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空分集团低温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4099197Q。
住所地开封市魏都路189号开封空分集团厂区化工车间辅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任铁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空分集团低温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空分集团低温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空分集团低温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450.88元,由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池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