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锦润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2980号
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粮站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侃,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润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958号A座401-7室。
法定代表人:何吉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锦润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潘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