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4民初288号

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271628,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粮站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董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诉讼代理人:徐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内蒙古**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690059383Y,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总经理。

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由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小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郝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