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1798号
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粮站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筱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誉嘉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
区回龙观镇枫丹丽舍西路2号楼313-2。
法定代表人:梁建颖。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
誉嘉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山立净
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
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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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许 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飞
书 记 员 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