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1民初8050号
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粮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271628(1/1)。
法定代表人:朱红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晓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雷泉社区电厂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705635635。
法定代表人:高应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晓黎,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秦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小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杰
书记员陈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