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国成阀门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4民初523号 原告:国成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三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国成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国成阀门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成阀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成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国成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