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国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24民初4162号

原告:国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三村。

法定代表人:占国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余记,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孙万林,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国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52000元及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1月31日的违约金为22705.33元,之后的违约金以15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孙万林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万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理认定,2018年3月,被告***向原告国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购买阀门,同月5日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阀门总金额572000元,合同生效后收1万元订金,发货前付满18万元,剩余货款一个月内付清。2018年7月22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阀门。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总货款572000元,已付18万元,余欠392000元,经协商即日起一个月内(30天)付清欠款总额;未如期付清欠款,欠款人每天需支付欠款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如欠款人违约,欠款人需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以后如有纠纷由永嘉县人民法院诉讼仲裁。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字,被告***、***、孙万林在担保人处签字。欠条出具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9月6日支付货款20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支付付货款10000元,于2019年2月1日支付货款3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再付款。

另查明,2019年6月5日,原告国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支付律师费10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买卖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52000元及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1月31日的违约金为22705.33元,自2019年2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15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律师费3000元;

二、被告***、***、孙万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94元,由被告***、***、***、孙万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艳慧

人民陪审员  廖建纯

人民陪审员  汤孙瑞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献亮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