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4民初523号
原告:国成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占国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国成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国成阀门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成阀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成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国成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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