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603民初1514号
原告:浙江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浙江宝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华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0032602U。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东华XXXXXX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X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华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浙江XXX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华XXXXXX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XXX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X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华XXXXXX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45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XX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