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壁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603民初1514号 原告:浙江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浙江宝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华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0032602U。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东华XXXXXX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X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华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浙江XXX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华XXXXXX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XXX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X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华XXXXXX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45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XX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