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8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江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2022)合仲字第005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裁决书,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320570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仲裁受理费32202元、处理费3220元、保全费5000元由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该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中,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受偿款项3872869元,本案收取执行费41882元。根据双方于2023年6月26日自行就案涉债权债务的核算,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75288.89元。2024年3月7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道××期××幢××室不动产移送司法处置,经两次网络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接受该不动产以物抵债。因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已由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本院已决定将涉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由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集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合仲字第0056号裁决书由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