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526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扎鲁特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5641666715。
法定代表人:***
在执行申请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了(2022)内05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为:一、批准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民初4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苑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