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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9执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北大街70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民终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及中国银行嘉峪关酒钢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划拨至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资金专户,开户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南街支行,账户:101922000038672;
二、将被执行人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嘉峪关酒钢支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划拨至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资金专户,开户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南街支行,账户:101922000038672。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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