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集团甘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46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中路十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3年5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大街70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酒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新城区世纪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酒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终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筑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筑诚公司未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酒泉地区建筑设计院对筑诚公司的设计图纸评价为合格设计文件,且筑诚公司的设计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筑诚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和过错的情形。(二)原审采信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鉴定结论于法无据。筑诚公司的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不存在设计缺陷,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认定主梁、次梁的设计偏小是依据其经验进行的主观判断。(三)筑诚公司明确对酒泉地区建筑设计院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作了答复,原审认定筑诚公司无视审查意见导致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原审认定筑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于法无据。酒泉地区建筑设计院对筑诚公司设计图纸评价为合格设计文件,检测中心鉴定结论虽认为“设计偏小”但并未否认施工图纸属于合格设计文件;且从陕西省建筑质量检测中心的异议答复中可以认定梁体裂缝与设计缺陷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筑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对筑诚公司的责任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筑诚公司的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酒泉检测中心不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酒泉检测中心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具有过错,应当对工程质量瑕疵承担相应责任。(二)原审未支持违约金支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约金是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属于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存。(三)原审认定***对租金损失承担20%的次要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积极采取措施要求停止使用建筑并进行鉴定,后积极对工程进行加固,并不存在过错,故对工程质量瑕疵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四)原审扣减违法建筑的租金损失没有事实依据。黎明综合楼从立项、规划、设计到施工均依照主管部门的批准进行建设,即建筑面积为3264m2,并不存在以小建大、超出规划面积违法建设的事实。(五)原审未支持场地看护人工费、交通住宿、误工费以及建筑物价值贬损、折旧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原审对涉案工程责任主体的认定、损失数额的确定与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具体评析如下: (一)关于涉案工程的责任主体确定及工程质量瑕疵原因的认定问题。经查,针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先后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别作出质量检测报告,均指出施工质量存在缺陷、设计不当的问题。进行加固后,涉案工程经一审法院委托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鉴定,仍存在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因此,工程质量瑕疵应当按照各方行为与质量瑕疵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程度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第一,关于勘察单位的责任。经查,勘察单位出具的两份勘察报告结论并无显著不同,勘察深度瑕疵与工程质量瑕疵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且各方当事人对勘察单位不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瑕疵责任并无异议,故勘察单位不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关于检测中心的责任。经查,检测中心的检测方式为取样送检,即由施工方三建公司将样品送至检测中心进行试验,检测中心对送检样品与实际建材是否一致并无监管义务。***认为检测中心出具虚假报告应对工程质量瑕疵承担责任,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审据此认定检测中心对工程质量瑕疵不承担责任依法有据。第三,关于建设单位的责任。经查,原审法院委托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酒泉黎明综合楼主体结构工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中表述“MH16钢筋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均不满足规范要求”、“综合楼地下一层至三层钢筋混凝土梁中有部分不满足规范要求”等。该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与鉴定机构符合相关资质,且该鉴定意见经过原审质证、认证,应当作为认定工程质量的依据。结合三家检测中心对工程质量的鉴定意见,即“混凝土施工质量有明显缺陷”、“使用MH16螺纹钢是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等结论,原审认定涉案工程出现质量瑕疵的主要原因为三建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所致,故原审判决三建公司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瑕疵的主要责任依法有据。第四,关于设计单位的责任。根据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鉴定报告》和《异议答复》有关“原设计中所有的6米跨度次梁的截面高度均偏小,作为主梁时截面高度也偏小,局部框架梁的截面高度也偏小”、“设计缺陷是部分梁的截面高度偏小,这一缺陷可能会使一些梁体截面刚度较小,加之部分梁体实测强度未满足设计要求从而导致了这些梁体裂缝的产生与发展”等意见,工程设计缺陷是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结合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有关“部分次梁6m跨,高度仅为350mm,约为跨度的1/17,尺寸略小”的意见,原审认定设计单位即筑诚公司存在设计缺陷有事实依据。需要说明的是,酒泉地区建筑设计院《酒泉黎明综合楼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虽指出筑诚公司的施工设计总体评价为合格文件,但该报告中也指出设计的确存在问题,要求筑诚公司“按各专业提供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完善后交付施工”,但筑诚公司以“经核算符合设计承载力要求”为由并未对施工图进行修改。根据筑诚公司与***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6.4条约定,乙方(筑诚公司)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筑诚公司未按照审查意见进行调整,违反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具有过错,故筑诚公司认为其设计合格且不存在违约及过错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施工设计合格并不等于设计不存在缺陷。本案工程质量损失的主要原因是建材质量问题,但并不排除设计缺陷与工程质量损失也存在因果关系,即存在设计缺陷加重或引发工程质量的问题,原审据此认定筑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依法有据。 (二)关于工程质量瑕疵损失认定和费用分担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实际损失赔偿以全部损害赔偿为原则,并遵循可预见性规则和减损规则。结合本案,原审对涉案工程缺陷损失的认定及费用的分担并无不当。第一,关于租金损失。经查,涉案工程所属土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的建筑面积为2100m2,***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为3264m2,超出规划的部分包括地下室848m2和地上三层316m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据此,原审法院依据甘肃省价格认证中心计算租金的标准与方式,扣除超出规划面积的相应租金认定***的租金损失赔偿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我国规定的违约金主要为赔偿性质的违约金,目的是弥补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的实际损失已由租金损失予以弥补,其再行主张逾期违约金属于重复赔偿,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第三,关于加固维修费用与工程检测费用。加固维修费用和工程检测费用是***在工程检测和修复中的必要支出费用,对该项费用***与筑诚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两项费用属于***的损失范围并无不当。第四,关于建筑物贬值损失。经查,酒泉市城市房屋征收中心并未对黎明综合楼进行最终征收补偿,且***并无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贬值损失,故原审未支持其该项损失请求,依法有据。第五,关于建筑物折旧损失。建筑物折旧属于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第六,关于看管场地的人工费、交通住宿及误工损失。看管场地的人工费属于***作为业主的正常合理支出,交通住宿和误工损失费用,***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据此,原审对上述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筑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