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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某有限公司与大连某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民初1022号 原告:大连开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某2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某某3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某某2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某某3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期间,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550元,由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