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民初1022号
原告:大连开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某2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某某3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某某2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某某3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期间,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550元,由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