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投宜昌某某有限公司与梁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528民初1212号
原告:湖北交投宜昌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梁某,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负责人:***。
原告湖北交投宜昌某某有限公司诉梁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梁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书。原告湖北交投宜昌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路产损失7775.7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于2024年9月5日向原告湖北交投宜昌某某有限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7775.74元。原告湖北交投宜昌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交投宜昌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交投宜昌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交投宜昌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