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投宜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交投宜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506民初2459号 原告湖北交投宜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9688951X9),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6号顶琇广场1栋25层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湖北交投宜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交投宜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交投宜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费8160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81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截至2017年8月14日,暂计算为7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9日,被告驾驶车牌号为鄂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原告管理的G59呼北高速公路北呼向K1420+500M处发生车辆自燃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3月9日,被告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原告管理的G59呼北高速公路北呼向K1420+500M处发生车辆自燃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经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鄂西支队第八大队勘验,作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结果为损坏沥青混凝土路面17平方米,被告在该笔录上签字确认。同时作出《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和《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清单》,赔偿处理决定为被告赔偿公路路产损失8160元,并将两份文书送达被告,被告已签收。 本院认为,被告***车辆自燃导致高速公路路面沥青混凝土损坏,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提供了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确定了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损坏沥青混凝土路面的标准为480元/㎡,故原告湖北交投宜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赔偿费8160元(480元/平方米×17平方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湖北交投宜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从2016年3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之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湖北交投宜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道路损坏赔偿款8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湖北交投宜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