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06执844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交投宜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9688951X9),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6号顶琇广场1栋25层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交投宜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6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