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06执844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交投宜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9688951X9),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6号顶琇广场1栋25层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鄂0506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1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997.59元(其中迟延履行债务利息737.59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