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灵海铁塔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灵海铁塔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717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市灵海铁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合丰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13230324G。
法定代表人:张祖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军,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娄川川,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申请人:太仓市正大装卸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望海路26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4006640C。
法定代表人:刘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锦辉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071072175L。
法定代表人:周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灵海铁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娄川川、太仓市正大装卸搬运有限公司、苏州锦辉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47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娄川川、太仓市正大装卸搬运有限公司、苏州锦辉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申请人苏州市灵海铁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苏州锦辉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锦辉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瓞恺